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經營。若健康證明過期的,停止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后,繼續經營。
第三條 為員工建立健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的健康檢查、員工患病要及時申報。
第四條 發現患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從業者,及時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治療等措施,并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要加強自律,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三條 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條 要積極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
第七條 積極參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教育活動,切實做到依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