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制度,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如發生事故,在第一時間內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散。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導致事故的人員,一旦出現不適癥狀的,立即送至醫院救治;
(三)保護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現場,控制好保存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關部門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進行停止使用,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繼續使用。
第四條 及時向相關的行政主觀部門報告發生的事故情況并采取相關的措施。
第五條 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