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超市)采購食品,應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需要查驗和索取供貨方的票證如下:
1.營業執照;
2.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3.檢驗(檢疫)證明;
4.銷售票據;
5.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6.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7.進口食品報關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企業(超市)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根據查驗票證,及時、準確錄入食品準入備案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條形碼、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食品生產者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以及質量合格證明信息。如果購進食品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或者榮獲中國名牌認證、馳名商標等,還須錄入有機食品認證號、保健食品認證號、中國名牌認證號、綠色食品認證號、無公害農產品(食品)認證號、馳名商標認證號和QS標志號。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格認證文件和各類證照原件或復印件,以備查驗。
第四條 對需要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本企業(超市)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3.糧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包裝標簽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ㄒ唬┟Q、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ǘ┏煞只蛘吲淞媳?;
?。ㄈ┥a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ㄋ模┍Y|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ㄎ澹┊a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且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本企業(超市)按照食品廣告的宣傳購進食品時,采購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條 本企業(超市)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