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貯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標簽標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規范食品標簽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貯存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三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應當做到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四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條 食品批發和大中型超市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